2005年10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最高院副院长建议增设居住权
以此应对弱势群体无房居住问题
  日前,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参加学术论坛时提出,建议在《物权法》立法过程中建立中国的居住权制度,以此解决部分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。
  黄松有在第三届“罗马法、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”上发表以上观点。他提出,中国有建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需要。一旦制度建立,那些住房困难的群体,与房屋所有人没有遗赠、继承关系,也可因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,而可在其房屋居住。
  他举例说,某个保姆照顾某个老人多年,老人去世前考虑到保姆将来无房居住,但同时还是想将房屋所有权给自己的子女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居住权制度,老人就可以为保姆设立居住权。经登记后,即使老人去世,其子女也不能将保姆赶走。
  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,黄松有表示,房屋所有人可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或订立合同的方式来实现。
  他重点指出,建立居住权制度,既为有意愿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所有人提供保障,又体现了对部分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,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、和谐。